信用保证保险规范化后或迎“第二春”

2020-09-23 10:26 | 中国银行保险报

原标题:回归风险保障本源 信用保证保险规范化后或迎“第二春”


□记者 胡杨


9月21日,银保监会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进一步强化融资性信用保险和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操作规范,夯实保险公司经营基础。


“今年以来,监管多次出台新规细则防范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风险,看似对这一行业的大洗盘,更多的是通过规范行业,来推动信保业务高质量发展,在普惠金融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北京一家保险公司信保业务部负责人向《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表示,对于从去年以来持续陷入争议的信保业务,未来或将在监管新规下迎来“第二春”。


事实上,早在2017年,原保监会就曾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今年,银保监会再次就信保业务下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连续不断的监管文件,在经营条件、承保类型、禁止行为、承保限额等方面对信保业务提出明确监管要求,在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性风险、强化风险管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未来,保险公司会更加审慎地审核融资性信保业务,尽可能地将风险前置,建立一套明确、精细化管理的融资性信保业务核保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核保流程、准入标准、风险分类和额度管理等。”上述保险公司人士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两个指引”指出,核保政策中要明确不得承保履约义务人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这一“利率上限”不由得让人联想起此前民间借贷利率“新红线”15.4%。


对此,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指出,新出台的司法上限是用来约束民间借贷的。“民间借贷利率新规”中也提及: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而另一方面,在强调风险的同时,今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的出炉,也为一直争议不断的信保业务“验明正身”。其中第五十五条指出,“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


业内人士认为,这肯定了信用保证保险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提供增信服务的合规性。这是监管再次给“信用保证险+银行网贷”的合作模式进行了正名,并且重点强调了相关业务资质和费用的合理性。


目前,我国经济驱动方式正处在“由投资拉动转变为消费驱动”的深度转型阶段,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障、 增信及融资”的金融属性将助力消费者更易获得信贷产品,同时保险公司借助于科技发展红利, 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便捷、快速、小额的信用借贷服务,信贷的获得手段更为便捷。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在监管的指引之下,信用保证保险市场将回归风险保障本源,发挥增信属性,有望助力金融普惠、助力我国实体经济平稳发展,同时信保业务也迎来行业规范后的“第二春”。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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